政府采購合同如何分包履行?應注意哪些要求?
一個政府采購項目可以整體分為很多個包,也可把整體招標項目,分拆多個包,也可以單個招標.所謂政府采購分包,是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招標(采購)文件的約定,或經采購人的同意,將中標、成交項目中的非主體部門或非關鍵的某幾個部分,再分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履行合同的行為。那么分包的前提和適用范圍、分包中有哪些值得重視的問題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分包的前提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允許中標、成交供應商分包履行合同是有前提條件的。要依據招標項目特性、實施隊伍能力和狀況,以及招標人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分標)方案,進行比較,再最后確定分包方案。
二、分包的適用范圍?
(一)是工作量大和工期緊的大型項目。一些大型項目不能或者很難有一家中標人完成,如體量較大的群體工程,大體量的精裝修工程,可根據樓層位置及使用功能的不同,進行分包實施。如道路市政工程往往可依據區域、位置實現分包。對于采購規模較小的項目一般建議不分包,因為分包實施可能不利于項目的管理,同時還會造成不必要的財力浪費,對工期的影響也不明顯,且較難做到清晰劃分分包的局面。
(二)是采購項目的專業要求。如果采購項目的幾部分內容專業要求相距較遠,資格要求不同,對不同專業項目可以分包實施。在現場允許的情況下,可將那些專業技術復雜且需專業資質的特殊項目,作為單獨的包進行招標。常見分包實施的項目有:機電設備安裝、園區綠化工程、智能化系統、鍋爐房系統等。
(三)是采購項目的管理要求。有時一個采購項目內容基本接近,采購人為便于管理,可以考慮分包。如大量的財政、稅務發票印刷,社保中心的征收專用收據印制等,可以依據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印制票據、憑證的種類分包。
(四)是同一專業的特別要求。對于有多種空調設備的供貨采購項目,如一些采購項目既有多聯機,又有風冷熱泵機組、冷水機組、地源熱泵機組、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等,還有機房空調設備,可以按不同設備種類分包采購。
(五)是體現政策要求。在一些政府采購基建工程項目中,由于空調設備占總預算的比例不高,采購金額相對較小,采購人一般很少采用空調單獨分包招標、單獨評標。而這種招標方式自然就給空調強制采購政策執行帶來一定困難。由于項目招標以土建或其他設備為主,空調設備招標的一些要求,如報價明細要求、節能清單目錄要求等,就不可能像空調單獨招標時那樣具體地體現出來,評標辦法的制定也更側重于基建或其他設備。評審委員會中很少會有空調方面的專家,即使是有,他們也可能對空調強制采購政策了解不夠。因此,為體現政策要求,對于強制采購的空調等設備,建議單獨分包。
三、分包中值得重視的問題
(一)是責任問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后,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對于分包項目不能推卸責任,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即分包后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仍須就整體項目對采購人負全責,分包供應商對分包項目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二)是分包次數問題。不能把政府采購合同當做匯票不停地“背書”一般情況是不允許多次分包的,因為多次分包容易造成合同權利義務的混亂,同時也嚴重影響采購項目的實施進度。
(三)是分包商權益問題。由于不直接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分包商的權益常受損,市場受制于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最突出的問題是付款難,中標供應商經常克扣分包商應得的款項。
(四)是采購人利益保護問題,未依法進行的分包行為經常會損害采購人的利益。
四、政府采購合同如何分包履行?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政府采購合同的分包履行應注意以下要求:
(一)分包應當公開進行,并經過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購的公開方式是采購人在招標采購文件中,事先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經過采購人同意而分包。
(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規有明確關于分包的規定必須遵守,采購人不得違法同意分包,如施工企業不得將主體工程、關鍵工程分包,以提供知識服務和智力服務為標的的合同不得分包。
(三)合同的履約依法需要相關市場準入法定資格資質的,分包供應商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格條件和相應資格資質,禁止向沒有取得法定資格資質的供應商分包。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對整個合同履約承擔全部責任(包含分包部分),分包供就商僅就分包部分承擔責任,當分包供應商不能履約時,中標成交供應商需要自己履約。
(五)有些政府采購項目不能或者很難有一家投標單位完成,這時需要將該采購項目分成幾個包進行招標。分包是采購活動中較為復雜的一項工作,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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