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分清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
對初入招投標行業的人員來說有很多專業術語都比較容易混淆,就政府采購而言,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這兩者就像雙胞胎一樣,傻傻分不清楚。今天,招標代理小編就跟大家一起探討一下這兩者的區別。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一、適用情形不同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各有5種適用情形,其中有3種是相同的,另外2種各自不同。
競爭性談判: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但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里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競爭性磋商: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以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區別你都知道嗎?點擊添加圖片描述(最多60個字)編輯
二、評審方法不同
競爭性談判比的是價格,誰價格最低誰成交;競爭性磋商比拼的是綜合實力,誰綜合得分高誰成交。
競爭性談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談判(磋商)小組組成稍有不同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競爭性談判的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競爭性談判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七條規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競爭性磋商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四條規定,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
三、“等標期”不同
競爭性談判: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購文件發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文件發售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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