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政府采購有關期限設定的問題
成交結果公告期。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簽訂合同期。
74號令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退還保證金期限。
74號令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各類采購方式涉及的規定
競爭性談判采購
談判文件響應期。
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談判文件澄清修改期。
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評審報告確認期。
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成交供應商確認期。
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方式公示期。
74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單一來源異議補充論證期。74號令第四十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詢價采購
提交響應文件期。
74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詢價文件澄清修改期。
74號令第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評審報告確認期。
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
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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