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有哪些差別?
招標采購的方式有很多種,每一種方式都各有不同。像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是三種常見的方式。在招標采購活動中進行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是兩種常見的方式,我們一般常說的就是公開招標,但另外幾種也很有必要學習掌握,今天就跟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一起區分它們的概念定義,以便造成不必要的誤會麻煩。
一、什么是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有哪些差別?
競爭性談判
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家) 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采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
公開招標
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擇優評選出中標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
二、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有哪些差別?
1、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公開招標是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
競爭性談判除了發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文件發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3、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公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4、評審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5、評審側重不同
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因素。
總的來說,公開招標方式體現了市場機制公開信息、規范程序、公平競爭、客觀評價、公正選擇以及優勝劣汰的本質要求。而競爭性談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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