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式的投訴符合政府采購要求嗎?
在2018年財政部的某一信息公告中稱,投訴人主張自己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不應通過符合性審查,因此本項目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不足3家。但這種“自首”式的投訴內容符合政府采購投訴要求嗎?
對此,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表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這條規定明確了供應商提出質疑的范圍、條件、時限和形式。《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還指出:“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這條規定明確了質疑供應商在質疑階段無法解決問題時,采取進一步投訴的條件和時限。
因此,執行中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是供應商投訴的事項僅限于可以提出質疑的事項范圍內,即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
其二是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必須先向采購人提出書面質疑。質疑供應商只有在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情況下,才能提出投訴。
顯然,該投標人的做法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財政部駁回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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