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可以授權給分公司來完成中標項目嗎?
西北國際項目管理多年專注于工程造價、招標代理、政府采購、工程監理、項目管理。有好多朋友問總公司可以授權給分公司來完成中標項目嗎?接下來西北國際項目管理的小編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總公司中標后,可以授權給分公司來完成該項目嗎?
答:可以由分公司承擔該項目,但中標人為總公司,應由總公司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可參考《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互為對方公司的股東,這兩家公司能參加同一個政府采購項目嗎?
答:不可以,這種情形屬于存在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邀請招標采購項目,發布公告時錯發成公開招標公告,現在公告已經發布了要怎么解決?
答:可以發布澄清公告進行澄清修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簽訂采購合同時,采購人表示其中有些設備不再需要,希望將合同付款金額減少,供應商也同意了,可以這樣操作嗎?
答:不可以,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集中采購機構招標過程中產生的評標評審費用能讓中標人負擔嗎?
答:不可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在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等上有任何疑問可隨時咨詢西北國際項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