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專家勞務費你是否了解
2016年年底,財政部制定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對2003年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做出了修訂,原《辦法》》未明確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和支付主體,新版《辦法》修訂內容之一即是明確了專家勞務報酬支付主體和標準,并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本次《標準》明確提出,凡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支付評審專家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中的勞務報酬,適用《標準》規定。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一律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根據《標準》,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照評審時間計算,每四個小時為一個區間(不足四小時按四小時計算),報酬500元,勞務報酬為稅后報酬,稅款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依法代扣代繳。此外,采購人代表、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工作人員、集采機構工作人員等評審專家以外的各方不得領取評審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在項目評審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
評審專家到場但項目取消、身體不適無法評審、因項目復核需要再次到場是否支付勞務報酬,支付多少?這是以往遇到的問題之一,且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此次,市財政局在《標準》里細化了上述情形的勞務報酬支付標準,即評審專家到達評審地點后,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因回避關系、項目取消或延期)不能開展評審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對于所參加的評審項目,有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的責任,評審專家到評審現場履行以上責任時,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標準支付;因評審專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導致項目復核或者重新評審的,不予支付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支付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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