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有哪些招標禁止行為?
眾所周知,招標代理機構作為服務機構有它自己的職能,同時在招投標活動中有很多地方受到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的監督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在合理合法的招投標范圍內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在法律范圍外的一些行為就要受到懲罰。我們一起來看看招標代理機構有哪些招標禁止行為。
依據2019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我們知道:
一、在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需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進行基本信息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信息、人員信息和業績信息。
二、 招標代理機構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自行更新。
三、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與本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且熟練掌握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四、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依法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活動。
五、 招標代理機構原則上不得代收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代收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責任。
六、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投標活動結束后,將招投標全部檔案資料移交招標人。招標人需要招標代理機構另行保存檔案資料的,應當在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檔案管理的范圍、期限和費用。
七、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
(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三)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四)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五)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六)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七)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八)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九)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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