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是做什么的?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招標代理這個詞,像某某招標之類的,但是因為大多數人沒有親身接觸過或經歷過,所以一般情況下我們都不知道招標代理機構作用又是什么?相信大家一定都很想了解,那么,現在就跟隨西北國際小編一起在下文中尋找答案吧。
招標代理機構是專業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獨立開展業務,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無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②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③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實施條例》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條件和資格等級做出了詳細規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實施條例》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時,按照《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明確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招標代理機構的義務與責任主要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謹慎處理委托事宜;如實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因違反義務或越權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有:支付費用和報酬;因指示不當或擅自變更委托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委托合同訂立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招標所需的審批手續、資金來源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辦理下列事宜:①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②組織和協助資格審查;③編制標底;④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⑤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⑥協助草擬合同;⑦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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