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中,否決投標與無效投標兩者之間的區別
在招標采購中關于“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的規定,由于內涵的不一致,使許多業界人士都容易混淆,今天就隨西北國際項目管理小編來理清一下這兩者到底有什么區別吧。
一、否決投標
招標法體系規章第二十二條規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采購法體系沒有“否決投標”一說。與“否決投標”一詞涵義比較接近的表述是“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對于評審中出現的投標文件不被評標委員會所認可的情形,采購法體系沒有使用“否決投標”一詞。
18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從這一規定來看,評標委員會對評審時發現的不合格投標文件不直接采用否決的方式,而是把該投標文件視同為“無效的投標文件”,不再繼續對其進行評審。從對投標文件的處理結果來看,采購法體系中的“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基本等同于招標法體系中的“否決投標”。
二、無效投標
采購法體系與招標法體系關于“無效投標文件”的規定大體一致。
18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收”。
七部委30號令三十八條第二款和七部委27號令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從嚴格意義上來看,招標法體系和采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是指投標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遞交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是指投標行為或投標活動無效,與采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的內涵大體相同。
結論
1、采購法體系中的“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基本等同于招標法體系中的“否決投標文件”,系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所拒絕,失去了繼續參與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
2、采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與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文件被否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3、采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基本等同于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系指投標行為或投標活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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