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價鑒定依據和標準!
為什么要做工程造價鑒定呢,鑒定的依據和標準又是什么呢。今天作為專業的工程造價公司西北國際項目管理公司就來給大家說說建筑工程造價鑒定的依據與標準。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面臨的核心問題是鑒定依據和標準的問題,當事人經常對此存在爭議。最高法院《建設工程解釋》第16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依據該規定,工程造價鑒定的計價標準應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同理,質量鑒定和工期鑒定也應采同一原則。
具體而言:
(1)工程造價鑒定中,如果合同對于工程價款計價標準有約定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標準進行鑒定;如果合同對于計價標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或者依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無法對訴爭工程進行鑒定,則應當參照發簽訂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進行鑒定。具體到工程變更、增減項目,合同有約定的應當從約定;沒有約定,招投標文件的計價清單中有相同項目或可套用項目的,按計價清單的價格計算;計價+清單中無相同項目或可套用項目的,按定額計價。
(2)工程質量鑒定中,如果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高于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應當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作為鑒定依據;如果合同約定標準低于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進行鑒定。目前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是《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村鎮建設工程、農村居民二層以上住宅應當參照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二層以下住宅的質量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工程造價鑒定報告中的“無法確定造價”,法院會如何認定?
一、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后對鑒定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提交鑒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釋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絕提交或拒不配合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托鑒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作出了相應的鑒定結論,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但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除外。
三、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依職權判定的事項包括哪些?
當事人對施工合同效力、結算依據、簽證文件的真實性及效力等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由法院進行審查并做出認定。法院在委托鑒定時可要求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同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鑒定結論,或者對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價款鑒定后單獨列項,供審判時審核認定使用,也可就爭議問題先做出明確結論后再啟動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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