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七種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哪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無效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七種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在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二、存在違法發包、非法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等情形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2004年司法解釋第1條)
(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2004年司法解釋第4條)
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城鎮化步伐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金額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
違法分包: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導致分包合同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四、違反招標投標法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總結得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投標人的以下行為會導致合同無效:
(一)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且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0條)
(二)招標人:
透露已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信息或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且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2條)
招標人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內容談判的,且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5條)
招標人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者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7條)
(三)投標人:
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或者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3條)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4條)
五、違反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規定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由于工程質量安全關系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屬于必須執行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的合同,應屬無效。在眾多法院判例中,也將違反強制性標準的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按無效合同條款處理。
六、低于成本價中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標符合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否決該投標。相應的,以低于成本價中標的,也應認定為中標無效。
七、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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