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采購合同的幾點問題
采購人想要追加合同,供應商可以拒絕嗎?
對于采購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應商可以拒絕。《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這里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強制性條款。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嗎?
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項目,過了合同簽訂日期后,該供應商又同意做了,還可以簽合同嗎?
不可以。《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明確,如果中標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中標人營業執照上面的營業范圍沒有包含采購標的,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發布中標公告的當天可以簽訂采購合同嗎?
可以,但實際操作中,建議質疑期過后再簽訂,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簽訂采購合同時,采購人表示其中有些設備不再需要,希望將合同付款金額減少,供應商也同意了,可以這樣操作嗎?
不可以,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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