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有何不一樣?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都會遇到“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等問題。但由于對否決投標、無效投標、概念和性質把握不準,就會容易混淆混用,所以有必要對它們進行界定與區別。接下來,就由專業的招標代理公司小編來為您介紹一下。
一、什么是否決投標?
否決投標是指:“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招度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問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答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版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權賄等違法行為。
二、什么是無效投標
無效投標是指:一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經評標委員會審核認定無效,不具有參加評標委員會評審的資格
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投標的情形包括:
(1)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投標人的投標;
(2)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3)聯合體投標人在資格預審后增減或更換聯合體成員的投標;
(4)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另一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的投標;
(5)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自身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投標;
(6)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7)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投標文件;
(8)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9)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10)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11)組成聯合體投標,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12)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13)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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