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標、流標、投標無效、無效投標一樣嗎?
廢標流標投標無效分別是什么意思?在招投標活動中,過程復雜、專業術語多,想必很多人都遇到過廢標流標投標無效這些專業術語,但總是有人會混淆,那么廢標流標投標無效分別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呢?什么情況下會導致廢標流標投標無效呢?隨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廢標
招標法中的“廢標”≠采購法中的“廢標”
23號令頒布之前,招標法和采購法均出現了“廢標”這一概念,但“廢標”的內涵完全不同。
采購法中的“廢標”=整個招標活動無效
采購法中的廢標是指整個招標活動無效,當時的招標、開標、評標工作不得再繼續,應予廢標,即便確定了中標人,中標也無效。
招標法中的“廢標”=投標無效
招標法中的廢標是指在評審階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因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而被評標委員會所“廢棄”,喪失了參加下一階段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等同于投標無效。
原27號令:
第32條第3款規定:“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43條規定:“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23號令頒布以后,“廢標”一詞將為采購法所獨有,系指整個招標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二、流標
“廢標”與“流標”這兩個術語,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表述的意思有時是一致的,有時是不同的。
廢標=流標
政府采購項目在開評標的過程中,出現了影響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招標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標活動。這種情形,既可以說這個項目“廢標”了,也可以說這個項目“流標”了。
廢標≠流標
政府采購項目經歷了開評標過程,已經確定中標者,但在中標結果公告后被投訴,監管部門對該項目作廢標處理,依法重新進行招標。這種情形,通常不會說該項目流標了,因為這個項目本來是招成功的,只是后來因為投訴被廢了。
廢標和流標的區別:
“廢標”更多地體現了動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結果;而“流標”則更多地表現了一種狀態,表述的是采購失敗,相當于采購項目還未開始就流產了。
三、無效投標
無效投標=投標無效
無效投標是指投標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遞交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投標無效是指投標行為或投標活動無效,與無效投標的內涵大體相同。
無效投標≠廢標
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無效投標”和“廢標”是兩個涵義完全不同的術語,卻經常為人們所混淆。
“廢標”指整個招標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無效投標”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所拒絕,失去了繼續參與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
“廢標”的權利在于采購單位及政府監督單位,“無效投標”的權利在于評標委員會。
我們常講的“被廢掉了”,包括許多文章里講的大多數“廢標”情形,應當屬于無效投標,并不是真正的廢標!
廢標、流標、投標無效的情形:
廢標的情形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流標的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投標無效的情形
1、未交應交投標保證金的;
2、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3、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4、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的無效投標文件包括:
1、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投標文件。
2、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多個報價的投標文件。
3、投標人名稱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投標文件。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無單位蓋章的投標文件。
當出現了上述情況之一,投標就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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