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與集中采購機構有區別嗎?
關于采購代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大家了解多少?同樣是政府采購項目,它們之間到底有什么區別?接下來就由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給大家講一下吧。
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有兩類:一是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二是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兩者的區別在于
(1)設立的主體和機構的性質不同,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單位性質是非營利事業法人。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則是由其自愿依法申請成立,單位性質是企業法人。
(2)兩者所代理的政府采購業務范圍有所不同,集中采購機構實行的是法定強制委托代理,即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為采購。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則是根據采購人自愿委托,可以代理集中采購機構目錄外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
但是不可以將集中采購項目交給非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法》第18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納人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 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也規定,在組織實施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采購代理費用和其他費用集中采購機構也不得將采購單位委托的集中采購項目再委托給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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