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實踐活動中有哪些主要的廢標原因?
在招投標活動中,廢標難以避免。雖然從某種程度上講,廢標現象體現了招標投標制度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但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也是很多投標人的心腹之痛,今天招標代理小編整理了一下常見的廢標原因,希望能夠幫助投標人有效提高中標率。
一、招標文件編制水平不高
招標文件是指導投標人投標的評標委員會評標的重要依據,但由于當前行業培訓教育系統性、規范性缺乏,招標文件的編制水平參差不齊,不容樂觀。招標文件中經常出現與招標項目不相協調,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觸的條款,應該明確的不明確,應該規定的沒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時只好根據自己的經驗去琢磨,去猜測,結果導致廢標。
二、招標文件中的廢標條款
有些招標人為了防止糾紛的產生,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了大量詳盡的廢標條款,有的招標文件廢標條款竟有數十項之多,廢標條款增加的同時也使得廢標現象頻頻出現。有些招標文件中的規定近乎苛刻,把投標文件中存在的本來應該按照細微偏差處理的投標偏差也規定為廢標條款,按照有關法規,若投標文件沒有響應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則應按廢標處理。
三、投標水平參差不齊
按照我國目前的制度,從形式上看是企業投標,但實際上很多都是分公司、項目經理在投標,由于這些分公司、項目經理在經營管理、經濟核算方面都是相互獨立的,投標信息和資源在一個企業內部難共享,造成投標水平參差不齊。
投標活動本身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比較復雜,很多企業都是由不同的人員和部門分工負責、共同完成的。如有的企業由經營部門負責與招標人聯系溝通,參加答疑,由造價部門負責編制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由財務部門負責辦理投標保證金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統籌、協調和銜接,這樣由多個部門分工合作完成的投標文件就很難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內容不能前后呼應,也極易造成廢標。
四、各地招標投標規則存在差異
盡管各地執行的招標投標法規基本上是統一的,但是在具體的操作上,各地仍然存在很大的差異。各級招投標監管部門印發了大量的“紅頭文件”,實際上已經規定了當地具體的招投標規則,形成了當地特有的招投標“慣例”。如有的地方文件規定,開標時項目經理必須攜帶自己的身份證親自到會,否則其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有一外地企業由于不清楚當地的這一“行規”,只是投標的授權委托人參加了開標會,而項目經理遠在外地未能參加,結果其投標文件被判為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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