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應當重新招標具體有哪些情形嗎
重新招標是終止或者否決已經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對同一項目開始新的招標投標的行為。《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下列情況應當重新招標:
1、“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重新招標的方式有:再組織資格預審,或直接采用資格后審。首先要分析申請人少于3個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應改進。
2、“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3、“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投標人人數過少則缺乏競爭性,與招標投標競爭締約目的相背離,故招標應當重新進行。
4、“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只能重新招標。
7、“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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