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注意事項
聯合體是什么?
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的優勢
提高競爭力,降低風險
當下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提高中標人履約能力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范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采購項目,損害采購人的利益。
聯合體投標無效的情形
1.聯合體與其他投標人或招標人串通投標、串標的情形,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
2.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3.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4.同一投標人遞交兩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其投標文件將被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