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不予退還的6種情形都在這里
供應商關注保證金怎么就不退還了呢,到底是否合理?采購人關注如何通過保證金約束投標人的行為,怎樣運用保證金是合法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要求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此規定執行。
招標采購方式和非招標采購方式,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在實際操作中,采購文件中還會規定其他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是否合理,應遵循怎樣的原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應如何處理?
采用招標采購方式,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法定情形只有兩種
招標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是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區別投標有效期和投標截止時間的不同。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四種法定情形
非招標采購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磋商。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3)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
4)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的,對于“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與“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或磋商)情況退出談判(或磋商)”兩種情形的處理截然不同。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但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根據談判(或磋商)情況退出談判,這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或磋商)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依據是因為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活動中,由于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變動,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經過談判或磋商,已不能滿足采購需求,可以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退出談判或磋商,
采購文件另行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是否合理
87號令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就有: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所以,除了上述的法定情形,采購文件中約定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是可以的,但應本著與采購項目相關且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對待供應商的原則來約定。
有地方將“投標人不確認算術錯誤修正”列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限制投標人在確認算術錯誤修正時采取對已有利就確認,對已不利就不確認的投機心態。
還有的采購文件中規定,“不交中標服務費,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歸誰所有
政府采購項目和非政府采購項目,代表著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只要是政府采購項目,不予退還的保證金都要上繳國庫。保證金并不直接用于補償因投標人的行為而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造成的損失。
依據是財政部《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保證金屬政府非稅收入,規定中央預算單位“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上繳中央國庫”。
非政府采購項目,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是交給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來處理。在這里,保證金除了約束投標人的行為,還要補償給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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